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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1    编辑:    点击:[]

 

一、人文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根据《宁夏大学学生手册》规定,学生在学习时间应当保证在校学习,一般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1、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由学办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学办主任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2、病假。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由学办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学办主任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急性病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当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事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学生请假经批准后,假条应当及时交负责考勤的副班长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考勤副班长无权准假。

 

4、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当及时向辅导员、学办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销假。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累计计算,手续与请假相同。

 

二、人文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1、建立学生考勤档案,每周由学生会纪检部汇总一次在学院内公布。

 

   2、学生考勤登记表由各班指定的考勤副班长负责填写、保管和汇总,并及时请任课老师当堂签名。

 

   3、学生会纪检部定期抽查各班考勤情况,对考勤认真的班级予以表扬;对考勤不负责任的班级要提出批评;对三次以上(含三次)抽查不合格的班级,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参加评选当年先进班集体的资格。

 

    4、对三次以上(含三次)不按时上交学生考勤登记表的班级,除通报批评外,酌情减少其参加评选当年国奖、励志、国助、入党的名额。

 

   5、对于无故旷课者,给予每一节课扣除德育分1.5分,扣除全勤分10分,直至德育分扣完为止。并对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人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1、凡我院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楼内住宿,确有原因需校外住宿者,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校外借宿手续。

 

   2、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准擅自调换宿舍、占有床位。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或行动不便)需要调整的必须事先告知学院,由学院与公寓管理中心协商安排特殊床位住宿,否则造成损失学院不承担相应责任。

 

3、认真搞好室内卫生。各寝室要安排卫生值日,做到地面清洁,门、窗干净。墙壁不得乱涂乱画,垃圾不得堆放在室内及走廊内,及时清理并投入楼下垃圾箱内。

 

4、学生会生活部每单周三将根据《宁夏大学学生手册学生宿舍卫生内务检查标准及办法》对学院各宿舍进行卫生内务检查。

 

5、对检查中脏、乱、差和拒检的宿舍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的宿舍,酌情减少其宿舍成员参加评选当年国奖、励志、国助、入党的名额。对评定为“优秀文明”的宿舍给予适当奖励和酌情增加其宿舍成员参加评选当年国奖、励志、国助、入党的名额。

 

   6、安全用电。严禁私接电线、自装灯头或插座,离开宿舍随手关灯。室内禁止使用劣质灯、电源插线板、违规电器(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棒等)、明火(酒精炉、蜡烛等)。违反上述之一者,将依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7、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打麻将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活动。违反上述之一者,将依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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