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和发展空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成绩优先、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院内转专业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的资格
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大类专业)排名前20%以内的学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类别的划分,文史类、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艺术类等跨类别转专业的;
(二)国防生;
(三)正在办理退学手续和休学、试读的;
(四)有不及格课程的;
(五)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根据学生志愿、成绩排名、考核情况(人文学院转专业学生统一考试),由学院研究提出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三)学院将确认后的转专业学生信息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将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其它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二)学院承认转专业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三)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因转专业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住宿费按新入住宿舍收费标准交纳。
(四)学院要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的同时,尊重转出学生的选择,不得阻留转专业的学生。
(五)转专业涉及学籍异动,学生转专业前要向拟转入学院提出咨询,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文学院负责解释。
人文学院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