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教育,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清除腐败现象,保证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得到充分贯彻和实施,促进我院的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法令,严禁贪污、铺张浪费、行贿受贿、挪用公款。
2.认真贯彻校党委规定的院务公开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坚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3.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采纳正确建议;广开联系群众的渠道,热情接待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认真对待群众意见,对群众好的建议予以积极采纳。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财务政策。
5.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标准。
6.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购任何商品和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或钱物: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要求服务对象为自己办私事;不准利用公款办私事;不准在商品采购、销售中索取回扣。
7.领导于部不准乱批条子;不以出差、开会、学习、考察为名搞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8.不准私设“小金库”、私借私分公款、转让账户和设计许可证,不准违反规定乱发钱物,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岗位津贴、课时费发放标准,不准人为的多计算多报课时或多拿课时费和岗位津贴。
9.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牢记党的基本路线,保持艰苦奋斗的本色。
10.上述各项规定,院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头贯彻,各部门要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党总支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每年进行检查,对执行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报校纪检委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中共宁夏大学人文学院总支委员会 宁夏大学人文学院
20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