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宁大党发〔2015〕21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宁大纪发〔2015〕1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就人文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核原则
按照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一)自评:班子成员对照《宁夏大学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进行自评,并将自评得分填入“备注”栏中。
(二)民主测评:对备注栏中标有“*”号的指标体系进行民主测评。
1.按校纪委要求我院自行下载印制表格(见附件),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平均分值的统计由学院指定的统计人和监督人同时完成,并将参加测评的平均分值填写在相应标有“*”号的“备注”栏中。
2.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
班子成员、“三办”主任、系(部)主任和教师代表(不低于专职教师总人数的30%)。
(三)考核组测评:按照宁大纪发〔2015〕14号文件规定,对考核指标二(2)、四(2)(3)(4)、六(2)(3),由考核组根据掌握的记录情况进行统计测评,并在测评工作结束后由考核组在考核对象的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时间及要求
(一)时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提前三天向联系校领导、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上报。
(二)我院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和民主测评,将《2015年度人文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及时上报送联系校领导、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
附件:1.《宁夏大学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教学单位用表)
人文学院党委
2015年12月18日